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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24/5/17      浏览:0次

     一 、背景

    2018年2月9日常熟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南京某阳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某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其后,乙公司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工作,施工单位南京某晟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中标并实际施工,乙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后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项目招标、管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多处发生争议。

 

 

    二、案情

    2024年2月28日,甲公司突然接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和传票,请求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80余万及逾期利息。传票所定的开庭时间为3月14日。

    乙公司同时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管辖权确定的情况说明,其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乙公司所在的南京市玄武区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前准备

    甲公司收到被诉材料后非常重视,在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提出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最终联系了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的金力律师、张镭律师寻求帮助,并正式聘请金力、张镭两位律师全权代理这起诉讼。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与甲公司积极沟通了解案情,初步了解了本案所有的事实和前因后果,由于涉案工程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复杂繁多,需要时间进行对接整理,考虑本案开庭时间迫在眉睫,且本案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延伸,管辖若能适用特别管辖,一方面能延长我方应诉及证据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能将案件移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甲公司所在地常熟市人民法院的话,更便于项目纠纷的审理。

    思路形成后,代理人开始着手本案案情及法律依据的挂钩。根据2018年6月26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我方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专属管辖处理,而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几类中最接近本案纠纷的案由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但并没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纠纷。在与甲公司多次对接的过程中,代理人发现本案乙公司从事的项目管理是包含工程招标、工程全案管理、工程监理等事项,因此代理人开始寻找相应的合同依据和相关证据,我方发现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其中第2点和第6点均提到乙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包含工程监理的。

 

         

    四、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裁定

    由此,代理人将思路、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告知甲公司,在获得甲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1、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公司即业主委托,代表甲公司对乙方即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有偿专业化服务活动,即在工程建设等专业领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专业机构,接受无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主的委托,为其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其正确决策及切实行使工程监理职责,以保障施工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符合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并获取相应报酬。

   2、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亦是乙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受无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甲公司的委托,代表甲公司对承建单位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控,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管,以保障施工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符合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并获取相应报酬。因此从本案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合同内容与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所以本案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辖来认定。

   3、本案未采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方式是由于本案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小于1万平方,当地政府不强制要求工程监理。但事实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与工程现场存在紧密关联,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认定,且本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样,亦应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4、本案建设项目,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失职,导致本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更被当地政府叫停整改,相关的质量问题查明和事实审查,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明事实。

 

 

 

    五、法院裁判结果

    2024年4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监理内容,故双方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作出裁定:甲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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