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为外来务工人员,2023年2月入职常熟某物流公司。入职时,该物流公司正处于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暂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物流公司主管承诺李某,工资10000元/月,李某应允入职。2023年4月10日,物流公司与李某最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2023年3月-4月,该公司拖欠李某13000余元工资未发,且未支付李某相应离职补偿,李某因此提出劳动仲裁,并前往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申请法律援助后,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王紫依律师承办。王紫依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李某了解情况并分析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准备庭审。后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23年8月10日开庭审理,王律师陪同李某积极参与开庭。庭审过程中,物流公司方表示,该公司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可知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而李某的离职时间2023年4月10日,此时物流公司尚未获得工商登记,故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应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王律师针对此情况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李某入职时,物流公司正处于筹备阶段。根据相关规定,筹备阶段、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虽尚未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有与设立行为相关的有限权利职能,能够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公司筹备阶段招用的劳动者,设立后沿用原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从事与设立前相同的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在筹备阶段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工资并给付离职补偿,该仲裁请求合法合理。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仲裁员结合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李某的案件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办结该案后,李某为表感谢,向王紫依律师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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