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由于《继承法》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1985年4月10日颁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遗嘱的形式也与日俱新,出现了诸如:一人书写二人署名、电脑打印内容加亲笔签名等新形式的遗嘱。笔者在近期就代理了一起这种新形式遗嘱案件:
委托人薛某的配偶,先于其父母去世,其父亲后留下一份遗嘱,声名源于女儿名下的财产,由其外甥女继承,该份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下其姓名,并代其配偶也签名,后由其配偶在本人姓名处捺上手印。诉讼中发生激烈争议:
原告方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遗嘱效力;
被告方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系一人书写,对书写签名方而言,是自书遗嘱,但对只捺手印一方而言,应为代书遗嘱,因代书遗嘱没有二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因而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配偶一方的权利,应按法定继承进行。
再终,法院认为,该遗嘱是基于立遗嘱人相互之间信赖及特定的家庭关系而作出,系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认定遗嘱有效。
目前,实践中最多的就是如上述情况的共同遗嘱,以及电脑普及之后的打印遗嘱,叙述如下:
1)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共同遗嘱多见于夫妻之间,一般由一方书写遗嘱正文,另一方签字或捺印。一种观点认为,对书写一方按照自书遗嘱处理,对签字或捺印一方按照代书遗嘱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或捺印的遗嘱,是双方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如无相反证据,应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从现有判例来看,实践中,法院都要支持后一种观点。
2)打印遗嘱,是指由打印机打印正文,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形成的遗嘱。
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遗嘱内容是由机器打印形成的,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由别人代为打印。对于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一般难以单独认定,需要结合遗嘱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证据综合考虑。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反之,让他人打印,再署下自己姓名,则难以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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